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汗钱”。 2024年3月,张某在郑州市某建筑项目务工,受分包单位甲公司雇佣,从事涂料施工工作。至2026年2月,甲公司已拖欠张某1万余元工资未支付。张某多次催要,始终无果。张某遂将甲公司及其上级总承包公司乙公司一并诉至法院。 法院审理后认为,根据《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》的规定,分包单位拖欠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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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布时间:06:55:37